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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2刑初8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李德翠、魏张芳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德翠,魏张芳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2刑初806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德翠,女,1963年3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被告人自报魏张芳,女,1969年2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诉刑诉[2017]7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德翠、魏张芳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冯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德翠、魏张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始,被告人李德翠、魏张芳租赁本市闵行区向荣路XXX号“菜饭骨头汤”店面作为棋牌室,内设12台自动麻将桌供他人进行赌博活动,并以每桌次收取人民币2元的方式抽头牟利。2017年2月22日19时20分许,公安机关至上址当场抓获被告人李德翠、魏张芳,工作人员王鸿凯、沈云福及参赌人员桑为为、张政伟、吕忠敏等人(均另处),查获自动麻将桌12张、麻将牌22副、赌资人民币2,345元。被告人李德翠、魏张芳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上述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德翠、魏张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王鸿凯、沈云福、桑为为、张政伟、吕忠敏等32人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沈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检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德翠、魏张芳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且属共同犯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德翠、魏张芳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德翠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2日起至2017年6月21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二、被告人魏张芳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2日起至2017年6月21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三、扣押的赌资、赌博用具予以没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审判员  王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谢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