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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1民初7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孙俭美与鲁继红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俭美,鲁继红,赵清玉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1民初749号原告:孙俭美,女,1973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传昌,山东青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鲁继红,女,1980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青岛市黄岛区。第三人:赵清玉,男,1972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青岛市黄岛区。本院受理原告孙俭美与被告鲁继红、第三人赵清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后,原告孙俭美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及第三人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俭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75元,减半收取687.5元,由原告孙俭美负担。审 判 长  欧晓彬人民陪审员  薛成英人民陪审员  单宝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