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1民初7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孙俭美与鲁继红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俭美,鲁继红,赵清玉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1民初749号原告:孙俭美,女,1973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传昌,山东青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鲁继红,女,1980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青岛市黄岛区。第三人:赵清玉,男,1972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青岛市黄岛区。本院受理原告孙俭美与被告鲁继红、第三人赵清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后,原告孙俭美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及第三人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俭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75元,减半收取687.5元,由原告孙俭美负担。审 判 长 欧晓彬人民陪审员 薛成英人民陪审员 单宝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