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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23民初14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宋艳杰与乾安县德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艳杰,乾安县德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723民初1454号原告:宋艳杰,乾安县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毕晓峰,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被告:乾安县德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乾安县德建街,组织机构代码69613XXXX。法定代表人:王战武,经理。原告宋艳杰与被告乾安县德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建房地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毕晓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德建房地产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宋艳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确认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2.请求判令被告配合原告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事实和理由:2013年6月25日,被告为建设德建家园小区,由被告的法定代表人王战武代表被告在原告处分两次借款人民币18万元,并约定了还款期限。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一直未能偿还此款。2015年9月10日,经原、被告协商,将德建家园1号楼9单元302室以23万元的价格卖给原告,将被告欠原告的18万元抵顶购楼款,不足的5万元,由原告支付给德建房地产的员工毕晓峰,抵顶毕晓峰在德建房地产的工资。现被告已经将德建家园1号楼9单元302室交付给原告居住使用一年多时间,原告多次找被告为其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被告一直推脱,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上述请求。被告德建房地产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绝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出辩解意见,应视为被告承认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及提供的证据。原告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土地出让金缴费专用票据》、《建筑工程竣工工程备案证》复印件各一份可证明德建家园1号综合住宅楼为合法建筑且已经验收合格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效力规定,合法有效。原告已经按照被告的约定付清全部购房款,并对合同标的合法占有使用,被告应配合原告履行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宋艳杰与被告乾安县德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15年9月10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二、被告乾安县德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配合原告宋艳杰办理德建家园1号楼9单元302室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退还原告人民币50元,由被告负担人民币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查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吕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