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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681民初4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董顺义与王炳军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顺义,王炳军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681民初496号原告:董顺义,男,1967年10月25日出生,住临江市。被告:王炳军,男,住临江市。本院受理原告董顺义诉被告王炳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郑蓉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姜天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