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681民初4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董顺义与王炳军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顺义,王炳军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681民初496号原告:董顺义,男,1967年10月25日出生,住临江市。被告:王炳军,男,住临江市。本院受理原告董顺义诉被告王炳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郑蓉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姜天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