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81民初10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卫辉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闫开开、陈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卫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卫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卫辉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闫开开,陈御,徐卫忠,郭莹莹,李祥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拟稿人签发人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81民初1042号原告卫辉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锋炜委托代理人:侯秀枝,河南恒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闫开开,男,1990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卫辉市。被告陈御,女,199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闫开开之妻)被告徐卫忠,男,1978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卫辉市。被告郭莹莹,女,1989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卫辉市。被告李祥涛,男,1982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郭莹莹之夫)本院在审理原告卫辉市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闫开开、陈御、徐卫忠、郭莹莹、李祥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卫辉市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1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秦仲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付利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