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03刑初1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张建浔故意毁坏财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浔
案由
故意毁坏财物
法律依据
全文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403刑初198号公诉机关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建浔,男,1994年10月4日出生于江西省九江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九江市。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7年1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19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5月11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年5月15日由九江市公安局八里湖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九江市看守所。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浔检公诉刑诉[2017]1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建浔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姜迎、代理检察员高秀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建浔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刘某2(已判刑)在位于九江市开发区的“让鸭脑壳飞餐厅”就餐时对餐厅服务不满,遂怀恨在心并意图报复。2016年1月6日下午,刘某2纠集被告人张建浔及邓某、钟某(均已判刑)等人,钟某又纠集数人共同前往“让鸭脑壳飞餐厅”闹事。当晚18时许,由刘某2带头,被告人张建浔等十余人闯进上述餐厅,将餐厅内的餐具、花盆、桌椅等物品砸毁。被告人张建浔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建浔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张建浔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同案犯刘某2、邓某、钟某的供述、被害人赵某的陈述、证人刘某1、王某的证言、被辨认人照片列表及被辨认人身份情况说明、辩认笔录、毁损物品清单、价格清单、同案犯刘某2、邓某、钟某的刑事判决书、常住人口信息表及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建浔无视国家法律,纠集3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应当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建浔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张建浔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建浔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单处罚金5000元。(罚金已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朱浔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佳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