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行终1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XX与国土资源部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行 政 裁 定 书(2017)京行终1109号上诉人XX,女,1975年7月1日出生,住上海市浦东新区。上诉人XX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作出的(2016)京01行初1328号不予立案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XX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以下简称国土部)为被告,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XX起诉称,国土部作出的《国土资源部关于上海市2014年度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的批复》(国土资函[2014]330号,以下简称330号批复),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且实体和程序违法,严重侵害XX合法权益。故起诉,请求:一、确认国土部作出的330号批复违法;二、诉讼费由国土部承担。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律��定的起诉条件。本案XX所诉330号批复,属于国务院批准征地后,国土部以批复形式通知省级人民政府的一种通知行为,该批复属于国务院批准征地的组成部分,故XX所诉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第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对XX的起诉不予立案。XX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主要上诉理由为:一、一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被诉330号批复属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而不是转批国务院批准征地的通知,故XX所诉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二、一审裁定适用法律不当。XX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一审法院应予立案。故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裁定,改判支持XX的一审诉求;二、被上诉人承担一、二审诉讼费。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定起诉条件。本案中,国土部针对上海市人民政府作出的330号批复是国土部以批复形式通知省级人民政府的行为,属于国务院批准征地行为的组成部分,针对该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XX向一审法院所提之诉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一审法院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 艳审判员 张 华审判员 曹玉乾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衣芮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