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22民初16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张玉芝与徐爽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芝,徐爽,孙海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22民初1640号原告:张玉芝,住农安县。被告:徐爽,男,住农安县。被告:孙海艳,女,住农安县。原告张玉芝与徐爽、孙海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张玉芝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玉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70减半收取138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孙茂春审 判 员 史柏川人民陪审员 张 百 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