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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4执3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李宏斌与姚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宏斌,姚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4执347号申请执行人李宏斌被执行人姚望本院在执行李宏斌与姚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朝民初字第422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采取查询措施,已查封被执行人车辆车籍,车辆没实际扣押无法处置,房产为轮候查封无法处置。如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再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我院作出的(2015)朝民初字第422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郑青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佳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