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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民终9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李莹与陈秀杰、陈斌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莹,陈秀杰,陈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1民终96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莹,女,住太原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秀杰,男,住太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裴杰,男,住太原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斌,男,住太原市。上诉人李莹因与被上诉人陈秀杰、陈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2016)晋0106民初12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莹、被上诉人陈秀杰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裴杰、被上诉人陈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李莹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并依法改判;2、上诉费用由二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不存在被上诉人陈斌向被上诉人陈秀杰借款用于支付房贷、物业费、取暖费的事实,该债务是虚假债务。答辩人与被上诉人陈斌因夫妻感情破裂,已经在离婚诉讼,陈斌先后伙同其父亲陈秀杰、其舅舅万成山恶意捏造虚假债务诉讼,称其自2014年12月至2016年4月因支付房贷,缴纳物业费、取暖费等有困难,先后向陈秀杰借款15963.1元,向万成山借款14000元,捏造虚假夫妻共同债务,目前与万成山借贷纠纷一案已经上诉至太原中级人民法院,正在审理中,陈斌先后两次用同样的方式伙同其家人上诉至法院要求判决被上诉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其家人串通捏造虚假债务意图明显。事实上,陈斌系富士康科技集团通讯网络工程师,每月有4000余元工资,年终有1万元的奖金,其完全有能力支付房贷,缴纳物业费、取暖费,根本不存在支付困难问题。陈斌称工资资金用于酒吧、KTV、打麻将挥霍,故需要借款还房贷和取暖费、物业费,表明其并非因为没有收入而造成支付困难,而是有钱却故意不支付,借此来捏造虚假夫妻共同债务,目的是让上诉人对该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陈斌的工资、奖金收入情况直接决定该借贷诉讼是否为虚假债务的诉讼,二审应查询陈斌的工资奖金收入情况。二、不存在夫妻共同举债的事实,该债务为陈斌个人债务。上诉人自2014年12月就不居住在十二院城的住所,结婚时购置的车辆,家用电器,家具等财产均在陈斌处。陈秀杰所称债务均是发生在2014年12月之后,陈斌的借款行为上诉人毫不知情。且该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一审判决陈斌个人借款为婚姻存续期间所借,系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不符合婚姻法的规定。被上诉人陈秀杰辩称,我把一万五都给了物业了,我不敢给他们,给了他们他们就都花了。这里头有物业费、取暖费、房贷。被上诉人陈斌辩称,这些债务不是虚假的,我有收款凭证。我说一下一万五千元的构成:2014年至2015年取暖费2719元,2015年至2016年的取暖费2719元,2015年11月缴纳的物业费4400多元,2016年我向我父亲借的偿还房贷的钱共6000多元。被上诉人陈秀杰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15963.1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陈斌与李莹系夫妻关系。2015年11月1日陈斌现在居住的房屋向太原市第二热力有限责任公司缴纳的2015年度-2016年度取暖费2719.6元,2015年1月28日陈斌现在居住的房屋向第二热力有限责任公司缴纳欠缴的2014年度-2015年度取暖费2719.6元,2015年11月1日陈斌现在居住的房屋向太原市雅世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缴纳物业费4423.9元,上述三笔款项由陈秀杰通过中国建设银行转账支付。2016年6月14日、7月11日、8月14日,陈秀杰向陈斌的房贷还款账户分别转账2100元、2000元、2000元。另查明,陈斌现在居住的房屋登记在陈斌名下,由陈斌、李莹居住,后因二人产生矛盾,李莹离开该房屋。一审法院认为,陈斌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向陈秀杰借款用于缴纳暖气费、物业费、房贷并出具了借条,应视为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因上述借款发生于陈斌、李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用于家庭生活,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并承担连带责任,故对陈秀杰要求陈斌、李莹偿还借款共计15963.1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判决:一、被告陈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陈秀杰借款15963.1元;二、被告李莹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对一审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被上诉人陈斌在其婚姻存续期间为交纳取暖费、物业费等向陈秀杰借款,该借款关系合法、有效。因该借款关系发生在被上诉人陈斌与上诉人李莹婚姻存续期间,且该款项并非用于陈斌个人消费,故该款应由陈斌、李莹连带偿还。综上所述,上诉人李莹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由上诉人李莹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孙爱英审判员  李铁柱审判员  米青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文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