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02民初44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赵石琳、尹培英等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石琳,尹培英,瞿发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马德菊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02民初4458号原告:赵石琳,男,1959年6月16日出生,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潞西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丽萍,云南杰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开习,云南杰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原告:尹培英,女,1961年8月1日出生,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盈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丽萍,云南杰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开习,云南杰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原告:瞿发新,男,1958年11月1日出生,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盈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丽萍,云南杰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开习,云南杰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住所地昆明市青年路448号华尔顿大厦裙楼1-6层,组织机构代码75357989-7。负责人:王晶武,行长。被告:马德菊,女,1963年12月24日出生,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潞西市,原告赵石琳、尹培英、瞿发新诉被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马德菊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赵石琳、尹培英、瞿发新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石琳、尹培英、瞿发新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石琳、尹培英、瞿发新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赵石琳、尹培英、瞿发新负担。审判员 李维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卢 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