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81民初10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卫辉市玟贵种植专业合作社与关仁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卫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卫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卫辉市玟贵种植专业合作社,关仁坤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781民初1018号原告卫辉市玟贵种植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王文贵。委托代理人牛德美,女,196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卫辉市县。委托代理人许成材,河南恒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关仁坤,男,1966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卫辉市。原告卫辉市玟贵种植专业合作社诉被告关仁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9月至10月,原告将整修办公场所,以20000元的价格包工包料的形式,承包给被告。现硬化的地面存在质量问题。经与被告协商无果,要求被告对所做的屋内、院子的混凝土地面352平方米、厚10厘米重作;或赔偿损失15000元。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对334.5124平方米进行重新施工只至符合国家规定为止并承担鉴定费5000元。被告辩称,我不同意重新施工。目前的地面状况,不是我一方的责任,双方都存在责任。原告给我增加的工程,至今没有给我结算。原告所说的面积我也不认可。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营业执照一份;2、收到条一份;3、司法鉴定书一份;4、鉴定费票据一份;5、照片6张。被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李忠义证明一份。经庭审质证,依据有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5年9月至10月,原、被告口头约定,被告包工包料施工原告院内的混凝土路面、室内地面,承包价格为20000元,路面硬化厚度10厘米。被告实际施工为值班室室内地面18.6304平方米,教室东第一、二、三间地面148.482平方米,教室走廊下面的地面和立面粉刷层18.98平方米,室外路面149.04平方米。经原告申请本院委托河南国信司法鉴定中心对原告院内、屋内的混凝土地面进行质量鉴定,鉴定意见为:该项目教室及值班室地面不规则开裂,是施工人员施工工序不当造成的工程质量缺陷。路面水泥砂浆找平层粉碎状损坏、找平层罩面层起皮、块状脱落,室外台阶立面粉刷层空鼓、开裂、脱皮等不良现象是施工人员施工工序或成品养护不当造成的工程质量缺陷。原告花鉴定费5000元。本院认为,被告包工包料承包施工原告院内的混凝土路面、室内地面,因施工工序不当造成的工程质量缺陷,被告应承担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对所做的屋内、院子的混凝土地面重作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所辨其他,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关仁坤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对原告处的值班室室内地面18.6304平方米,教室东第一、二、三间地面148.482平方米,教室走廊下面的地面和立面粉刷层18.98平方米,室外路面149.04平方米予以重作。案件受理费280元、鉴定费50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杨成勇审判员 王尚顺陪审员 原 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韩雪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