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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02执7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衡水衡兴建材有限公司、四川富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衡水衡兴建材有限公司,四川富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7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衡水衡兴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赵圈镇耿李村村南。法定代表人:张保松,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四川富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英县蓬莱镇滨江路(盐厂大桥旁)。法定代表人:严辉昌,执行董事。衡水衡兴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富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1102民初380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四川富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房地产公司有债权、债务,待四川富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房地产公司债权、债务确定后再及时协助执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了查询。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1102民初380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荣华审判员  孙新卷审判员  林怀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杜 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