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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13民初34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3476王宁与江苏虾米亿卡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宁,江苏虾米亿卡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213民初3476号原告:王宁,男,1981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宁夏青铜峡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曦朦,江苏海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文喜,江苏海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虾米亿卡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会北路28-12(无锡光电新材料科技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330940505L)法定代表人:陈玲玲。原告王宁与被告江苏虾米亿卡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虾米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宁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曦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虾米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其与虾米公司之间的虾米厨房区域加盟合作协议,虾米公司退还加盟费、保证金25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50000元;2.诉讼费用由虾米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其与虾米公司于2016年8月13日签订虾米厨房区域加盟合作协议,约定虾米公司应向其提供每天不少于2000份的盒饭供应数量,但自协议生效至今,虾米公司从未向其提供过一份盒饭。虾米公司以构成违约,其有权主张解除协议并要求虾米公司返还加盟费、保证金,支付违约金。虾米公司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1.2016年8月31日,王宁与虾米公司签订一份虾米厨房区域加盟合作协议,约定:虾米公司为虾米厨房品牌拥有方,现授权王宁在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使用虾米厨房品牌等,合作期限自2016年8月12日到2017年10月11日。王宁在签订合同时一次性向虾米公司支付加盟代理费200000元,并支付保证金50000元,总计250000元后合同正式生效,保证金在双方正常履行合同结束后由虾米公司退还王宁。双方磨合期为合同生效后2个月,2个月内,虾米总部负责协助王宁组件王宁所加盟区域人员以及前期推广,所有推广费用和人力成本为虾米公司承担。2个月磨合期后,虾米公司承诺王宁在本区域每天达到最低盒饭数2000份,且每份利润在至少在2元。如果磨合期后,虾米公司达不到所承诺的最低份数2000份,王宁有权虾米公司在五个工作日内退还王宁所有费用(加盟费和保证金),取消合作。如一方违约,则违约方需赔偿对方50000元……等内容。2.2016年8月15日,王宁向虾米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玲玲账户转账付款240000元。王宁另陈述,余款10000元,其于2016年8月13日当天通过刷卡的方式直接向虾米公司支付。其共计付款250000元,即为合同约定的加盟费及保证金共计250000元。3.王宁陈述,合同签订后,其按约付款250000元,但虾米公司并未向其提供合作协议所约定的协助其组件所加盟区域人员以及前期推广工作,在协议约定的2个月磨合期后,虾米公司也并未达到所约定的最低份数2000份。虾米公司已构成违约,其根据协议约定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虾米公司退还加盟费、保证金并支付违约金。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虾米公司向王宁承诺在2个月磨合期后在王宁代理的区域每天达到最低盒饭份数2000份,王宁主张虾米公司并未履行承诺,虾米公司也未就其已经履行了承诺进行举证,本院认定虾米公司违约,虾米公司依法应承担支付违约金50000元的民事责任。王宁与虾米公司约定,如虾米公司在磨合期后不能达到所承诺的最低份数2000份,王宁有权取消合作并有权虾米公司退还其所付的加盟费和保证金,现王宁主张解除双方签订的虾米厨房区域加盟合作协议,并要求虾米公司返还加盟费及保证金250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王宁与江苏虾米亿卡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3日签订的虾米厨房区域加盟合作协议。二、江苏虾米亿卡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王宁返还加盟费200000元、保证金50000元,支付违约金50000元。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江苏虾米亿卡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袁 坚审 判 员  葛宏锴人民陪审员  唐忻画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 阳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九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九十七条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