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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02民初29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高丹崚与林燕兵、王强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丹崚,林燕兵,王强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02民初2961号原告:高丹崚,男,汉族,1970年1月15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绍堃,福建国富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林燕兵,女,汉族,1966年12月28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被告:王强,男,汉族,1958年6月30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原告高丹崚与被告林燕兵、王强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高丹崚诉称,林燕兵、王强系福州往还环保复合材料有限公司股东,两人合计持有该公司100%的股权,且两人为夫妻关系。2014年初两人以投资福州往还环保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可获高额分红为由,邀请高丹崚以股权转让的名义投资入股该公司。高丹崚于2014年3月19日、4月10日、7月11日,通过妻子吴黎文的建设银行账户分三次以转账款、入股金的名义,将共计13万资金汇入林燕兵账户。汇款后林燕兵、王强未办理相关股东登记变更手续,高丹崚也没有享受任何投资者(股东)的权益:没有参与公司的经济管理;没有获得任何分红;对公司经营情况毫不知情;被拒绝查阅公司相关账簿等。林燕兵、王强也以相同的方式向另外多人筹集资金,所得资金均不知去向。现福州往还环保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人去楼空,林燕兵、王强告知高丹崚公司已进入清算。高丹崚提出要求归还13万资金,造林燕兵、王强拒绝。该项资金名为投资实为借贷,高丹崚为保护自身权益,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林燕兵、王强立即返还人民币13万元整;2.林燕兵、王强支付资金占用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自起诉之日起止实际还款之日止。本院经审查认为,虽然高丹崚主张该13万元款项名为投资实为借贷,但根据高丹崚诉状所述,其支付款项的目的系投资往还公司,根据高丹崚提交的证据,银行交易明细有两笔分别备注“高丹崚入股金”、“高丹崚股份增资款”,往还公司亦出具了《股份出资及股东确认书》,明确了确认高丹崚享有该公司10%的股东权利和义务,现高丹崚要求返还13万元款项,本院认为,本案系股权转让纠纷,而非民间借贷纠纷。另查,林燕兵的户籍地为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王强的户籍地为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均不在我院辖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本案应由林燕兵、王强住所地的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或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任晗婧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许 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