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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民终12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杨胜与湖南金和石油实业有限公司、中石化西南石油工程有限公司湖南钻井分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胜,湖南金和石油实业有限公司,中石化西南石油工程有限公司湖南钻井分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民终125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胜,男,1985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委托代理人:龙际群,湖南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向雨婷,湖南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金和石油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湘春路199号东宸公寓1栋14楼。法定代表人:李发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肖民,女,1974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熊文,湖南国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石化西南石油工程有限公司湖南钻井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梓园路1号。负责人:王利中,经理。委托代理人:汤少林,湖南若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杨胜因与被上诉人湖南金和石油实业有限公司、中石化西南石油工程有限公司湖南钻井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2016)湘0105民初53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胜于2017年5月22日以其与湖南金和石油实业有限公司、中石化西南石油工程有限公司湖南钻井分公司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杨胜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胜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杨胜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红兰审 判 员  黄红萍代理审判员  戴 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一帆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