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23民初10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武陟县和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李衡等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中心支公司武陟县营销服务部等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陟县和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李衡,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中心支公司武陟县营销服务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3民初1085号原告:武陟县和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武陟县迎宾路308号。原告:李衡,男,1985年3月30日出生,回族,住焦作市山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卫红,河南国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中心支公司武陟县营销服务部。住所地:武陟县朝阳二街中段北侧。负责人:贾胜利,经理。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焦作市人民路1159号商务大厦第12层。负责人:魏新民,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盼盼,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武陟县和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李衡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中心支公司武陟县营销服务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中心支公司武陟县营销服务部的诉讼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陟县和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中心支公司武陟县营销服务部的起诉。审判员 田 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古荷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