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民初3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广东美的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雷希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美的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雷希贤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6民初307号原告:广东美的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北滘社区居民委员会美的大道6号美的总部大楼写字楼D区10楼C区。法定代表人:綦海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锐照,男,1984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系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沛献,男,1985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冈县,系该公司员工。被告:雷希贤,男,1969年2月29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白银市,原告广东美的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雷希贤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审判,于2017年5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沛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14年11月至2016年12月期间物业服务费9340.69元(后续按实际经过月数支付物业服务费)及违约金2461.38元(违约金按合同约定标准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名下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君兰高尔夫生活村名邸A3a101号房屋所在物业服务区域由原告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根据双方签订的物业服务相关文件约定,被告应按约定向原告支付物业服务费,逾期按每天1‰支付违约金。被告自2014年11月开始拖欠物业服务费,原告多次催收无果,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理查明以下事实:原告为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君兰高尔夫生活村提供物业管理。从2004年开始,物业服务费按1.5元/平方/月收取。原告于2017年1月4日提起本案诉讼,认为被告系该小区名邸A3a101号房屋业主,每月需向其交纳物业服务费合计362.66元(241.77平方×1.5元/平方/月),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其自2014年11月至2016年12月期间拖欠的物业服务费9340.69元(后续按实际经过月数支付物业服务费)及违约金2461.38元(违约金按合同约定标准计算)。诉讼中,原告提交了备案回执、《商品房买卖合同》、单元验收记录表、律师函及EMS详情单以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本院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等应诉材料,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认为:原告负责被告房屋的物业管理,被告亦实际享受了物业服务,故原告有权向被告收取相应物业服务费。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向其支付自2014年11月至2016年12月期间拖欠的物业服务费9340.69元,并要求后续按实际拖欠月数计算物业服务费,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本院对原告的该诉请予以支持。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双方对逾期付款违约金进行了约定,本院对原告主张的起诉前违约金不予采纳,对起诉后的违约金,判令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综上,原告的诉请,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不合理部分,本院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雷希贤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美的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支付2014年11月至2016年12月期间物业服务费9340.69元(此后物业服务费按上述标准计付)及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以拖欠的数额为基数,从2017年1月4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广东美的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95.06元(原告广东美的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付),由原告广东美的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5.06元,被告雷希贤负担7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晓芹人民陪审员 关国基人民陪审员 叶兆桐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韩思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