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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9005刑1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4

案件名称

黄白林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潜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白林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9005刑180号公诉机关潜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白林,男,生于1959年9月23日。2007年9月因犯诈骗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11年3月因犯诈骗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8000元,2012年11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9月8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0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潜江市看守所。潜江市人民检察院以鄂潜检刑诉(2017)1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白林犯诈骗罪,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潜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周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白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潜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7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黄白林冒充电力公司工作人员,谎称有废弃铜丝、铝线等可以低价转让,以自己不便购买为由,要求他人出资购买后再高价转卖获利,其先后在潜江市园林城区、杨市办事处、泰丰办事处、泽口办事处、总口管理区,骗得朱某某、张某某、陈某某、何某某、张某某1、赵某某共计18550元。公诉机关针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法庭提交了相应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白林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对被告人黄白林予以判处。被告人黄白林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未提出异议。经审理查明:1、2016年7月3日7时许,被告人黄白林在潜江市园林办事处潜阳路110路口处乘坐朱某某驾驶的出租车时,谎称自己在江汉油田总机厂搞开发,仓库内有废弃的黄铜等出售,以自己不便购买为由,要求朱某某出资购买后再高价转卖获利分成,骗得朱某某6000元。案发后,朱某某将被骗6000元追回。2、2016年7月9日8时许,被告人黄白林在潜江市泰丰办事处白窑村五组张某某的家中,冒充电力局工作人员,谎称有废弃的铜线、铝线存放在潜江市高频站仓库,以自己不便购买为由,要求张某某出资购买后再高价转卖获利分成,骗得张某某2900元。案发后,黄白林退赔张某某2900元。3、2016年7月19日8时许,被告人黄白林在潜江市泽口棉花公司陈某某的家中,冒充电力局工作人员,谎称有废弃的铜线、铝线存放在潜江市高频站仓库,以自己不便购买为由,要求陈某某出资购买后再高价转卖获利分成,骗得陈某某2800元。案发后,黄白林退赔陈某某2600元。4、2016年7月的一天,被告人黄白林在潜江市园林办事处梅咀村何某某的养殖场内,冒充省电力局领导,谎称有废弃的铜线、铝线存放在电力局仓库,以自己不便购买为由,要求何某某出资购买后再高价转卖获利分成,骗得何某某2000元。5、2016年8月8日9时许,被告人黄白林在潜江市杨市办事处刁庙村五组张某某1的家中,冒充电力局维修人员,谎称有废弃的铜线、铝线存放在潜江市江汉艺术学院仓库,以自己不便购买为由,要求张某某1出资购买后再高价转卖获利分成,骗得张某某12950元。案发后,黄白林退赔张某某12050元。6、2016年9月2日9时许,被告人黄白林在潜江市总口管理区平原垸办事处赵某某的家中,冒充电力局维修人员,谎称有废弃的铜线、铝线存放在潜江市江汉艺术学院仓库,以自己不便购买为由,要求赵某某出资购买后再高价转卖获利分成,骗得赵某某1900元。案发后,黄白林退赔赵某某1850元。被告人黄白林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诈骗他人财物的上述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黄白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朱某某、张某某、陈某某、何某某、张某某1、赵某某的陈述,公安机关依法制作的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辨认笔录、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依法调取的户籍信息、手机通话清单,被害人张某某、陈某某、张某某1、赵某某出具的领条,本院(2011)潜刑初字第081号刑事判决书及湖北省沙洋范家台监狱(2012)鄂监释证字第467号释放证明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白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等手段,多次骗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潜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黄白林曾因犯诈骗罪两次被判处有期徒刑,其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被告人黄白林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归案后如实供述其诈骗的罪行,在法庭上亦自愿认罪。被告人黄白林多次诈骗作案,且自愿大部分退清全部赃款,应作为量刑情节考虑。被告人黄白林诈骗犯罪所得,依法应分别返还、退赔被害人。根据被告人黄白林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故对被告人黄白林依法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白林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8日起至2018年2月7日止。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二、被告人黄白林返还被害人朱某某6000元、张某某2900元、陈某某2600元、张某某12050元、赵某某1850元(均已返还);三、被告人黄白林退赔被害人陈某某200元、何某某2000元、张某某1900元、赵某某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王永成人民陪审员  肖玉芳人民陪审员  田东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晓1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