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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29执93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卢卫星、刘俊杰侵权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卫星,刘俊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29执93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卢卫星,男,1978年2月3日出生,住所地献县,联系。被执行人刘俊杰,女,1937年9月27日出生,住所地献县,联系。卢卫星申请刘俊杰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929民初5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卢卫星于2017年5月22日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929民初56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执行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申请执行人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志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