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04刑监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施艺兰盗窃罪刑事决定书
法院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再 审 决 定 书(2017)苏0404刑监1号原审被告人施艺兰犯盗窃罪一案,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5日作出(2014)钟刑二初字第187号刑事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施艺兰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已缴纳一千元),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9月12日,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检察院作出钟检诉刑再审建[2016]4号刑事再审检察建议书,认为原审判决未查清原审被告人施艺兰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故建议本院依法再审本案。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施艺兰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1月12日被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以(2014)天刑二初字第206号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连同前罪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已缴纳一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已缴纳一千元)。但本院的(2014)钟刑二初字第187号刑事判决遗漏了上述判决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故本案适用法律错误,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二、本案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的执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