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81民初6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辛祖香与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宜昌供电公司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辛祖香,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宜昌供电公司
案由
物件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81民初618号原告辛祖香,男,生于1953年8月17日,汉族,湖北省宜都市人,住宜都市。委托代理人邓忠银,宜都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宜昌供电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沿江大道1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615543343M。负责人:丁和平。本院在审理原告辛祖香诉被告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宜昌供电公司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5月19日收到原告的撤诉申请书,原告以已同被告庭外和解并实际履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是原告对自己权利的处分,该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辛祖香撤回本案起诉。本案因原告撤诉,受理费减半只收取2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辛祖香负担。审判员 闫友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