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12民初40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利星行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马某甲、马某乙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利星行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马某甲,马某乙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2民初4032号原告:利星行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周市镇昆太路432号。法定代表人:颜健生,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湖北卓创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某,湖北卓创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某甲,男,汉族。被告:马某乙,男,汉族。原告利星行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马某甲、马某乙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利星行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利星行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利星行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9,090元,减半收取计4,545元,由原告利星行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义飞人民陪审员 叶 路人民陪审员 曾 晨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万 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