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民初5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淮南九城宜居置地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南九城宜居置地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民初55号之二解除保全申请人:安徽康柏斯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政务区习友路中煤矿建4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100065218641Q(1-1)。法定代表人:陆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纪,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磊,安徽易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淮南九城宜居置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上东锦城23#301。法定代表人:吴建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宁,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安徽康柏斯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诉淮南九城宜居置地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作出(2017)皖04民初55号民事裁定,在价值2000万元范围内冻结淮南九城宜居置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土地使用权等其它财产。2017年5月19日,安徽康柏斯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安徽康柏斯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符合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淮南九城宜居置地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江志珍审判员 刘凤玉审判员 姚多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丁 烁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1)保全错误的;(1)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1)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1)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