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7执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伍德彪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伍德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17执21号被执行人:伍德彪,男,1978年2月7日,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伍德彪罚金一案,本院做出的(2016)苏0117刑初290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有关单位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枞阳县人民法院已接受我院事项委托但没有回应,以上事实有各有关单位出具的回执证实。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已出狱但不知去向,对其的罚金暂不能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117刑初290判决书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异议。。执行长 杨 庆执行员 姜 沛执行员 吴学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 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