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5执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韩小平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小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5执81号移送执行部门太仓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韩小平,绰号“三怪”,男,1989年7月7日生,汉族,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关于本院刑庭移送执行韩小平犯诈骗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585刑初168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刑事判决书:一、被告人韩小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15日起至2017年7月14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交付本院,上缴国库)。���、责令被告人韩小平退出尚未退赔的赃款、赃物或相应的抵赃款,发还被害人。因韩小平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罚金及退赔赃款,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罚金5000元及退赔赃款220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其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房产、证券、车辆等财产可供执行。上述事实,有调查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予以佐证。本院认为,本案立案执行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故本案已符合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585刑初168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罚金及退赔赃款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可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勇审判员 赵建平审判员 徐 澄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高宇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