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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11执恢2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吉林市鑫瑞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吉林吉瑞莱板材科技有限公司、冯中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市鑫瑞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吉林吉瑞莱板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211执恢266号申请执行人:吉林市鑫瑞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吉林高新区。法定代表人:周成杰,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吉林吉瑞莱板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磐石市。法定代表人:冯中跃,该公司董事长.冯中跃,男,1969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吉林吉瑞莱板材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苍南县。申请执行人吉林市鑫瑞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吉瑞莱板材科技有限公司、冯中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调解,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该案现已执行完毕。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5)丰民二初字第11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国光审判员王昊审判员  李玉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田家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