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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1执5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宁波余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家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余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家奇,茅美浓,韩建浩,李玉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81执558号申请执行人:宁波余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城区新建路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768530578N。法定代表人:万克俭,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黄家奇,男,196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被执行人:茅美浓,女,1965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被执行人:韩建浩,男,1962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被执行人:李玉凤,女,1963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申请执行人宁波余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家奇、茅美浓、韩建浩、李玉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281民初2061号民事判决书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标的189651.81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只有少量银行存款,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溶溶审 判 员 汪惠萍审 判 员 卢 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申训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