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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422民初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李本权与张广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萝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萝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本权,张广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422民初16号原告:李本权,男,1952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绥滨县。被告:张广军,男,身份事项不祥,汉族,住绥滨县。原告李本权与被告张广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原告李本权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本权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本权撤诉。案件受理费785.00元,减半收取计392.50元、公���费500.00元,由原告李本权负担。审 判 长  徐宏伟代理审判员  连佰洋人民陪审员  刘红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赵冰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