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06民初9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襄阳美溢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童启高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襄阳美溢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童启高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06民初980号原告:襄阳美溢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长征路都市花园2幢1层1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005971743796。法定代表人:刘志刚,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文忠,襄阳市明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反诉、和解、上诉;代收法律文书。被告:童启高,男,1949年1月24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住樊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襄阳美溢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童启高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襄阳美溢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襄阳美溢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飞审 判 员 海飞人民陪审员 周芹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 员代 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