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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刑更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陈林光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林光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刑更118号罪犯陈林光,男,1965年5月1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溆浦县人,住该县。现在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23日作出(2009)溆刑初字第14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林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73573.56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8月24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五个月;2014年9月29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五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1年10月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于2017年4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陈林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八个月,并提交了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证据。湖南省怀化市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林光在服刑期间经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量化考核奖励分117.1分;无违规记录,多次获奖加分;未履行民事赔偿义务,月均消费约350元。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减刑审核表、考核奖惩统计台帐、奖惩审批表、管教干警证明、消费台帐等证据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林光在服刑期间,积极参加各项教育和劳动活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无违规记录,多次获奖加分,有一定悔改表现,但未履行民事赔偿义务,且系故意杀人犯罪,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林光减刑六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1年4月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傅元成审 判 员  向松柏审 判 员  张家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杨世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