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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72民初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贾伟明与大连海陆丰远洋渔业开发有限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伟明,大连海陆丰远洋渔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船员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72民初171号原告:贾伟明,男,1968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升华,大连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大连海陆丰远洋渔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东北路***号*层*号。法定代表人:张耘豪,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功华,辽宁住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贾伟明与被告大连海陆丰远洋渔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陆丰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分别于2017年3月28日、2017年5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贾伟明于2017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贾伟明撤回对海陆丰公司的起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贾伟明撤诉。案件受理费974元(贾伟明已预交),由贾伟明负担。代理审判员  郝志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田金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