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02执14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陕西某集团运输有限公司与王亚斌等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某集团运输有限公司,王某某,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02执1404号申请执行人陕西某集团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武某某。被执行人王某某,男。被执行人高某某,女。申请执行人陕西某集团运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某某等追偿权纠纷一案,依据本院(2016)陕0802民初10199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王某某等应向申请执行人给付垫付款人民币851161.97元及利息442917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6440元,执行费15500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王某某名下所有的车牌号为陕KX47**丰田牌小型汽车一辆,因处置财产时间较长,暂时无法处置变现,待财产处置后,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802执140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项志军审 判 员 马 杰代理审判员 庞兴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拓 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