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03执19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8
案件名称
卢炎万、陈松秀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炎万,陈松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03执1949号申请执行人卢炎万,男,1973年3月10日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永定区。被执行人陈松秀,男,1973年7月30日生,汉族,农民,住龙岩市永定区。申请执行人卢炎万与被执行人陈松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日作出的(2016)闽0803民初703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11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29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陈松秀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限制高消费令,责令其立即履行义务,但陈松秀未自觉履行。陈松秀应支付申请执行人50000元。本院派员前往交警、房管查询,并通过司法查控系统查询陈松秀财产。现查明,被执行人长期外出,无法联系,家中无值钱财产,银行、交警、房管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标的50000元及利息尚未执行到位。对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2日作出的(2016)闽0803民初70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案号为(2016)闽0803执1949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孔 祥 村审判员 张 长 玉审判员 陈 红 应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罗钊娟(代)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