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81民初30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杭某1与张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某1,张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81民初3087号原告:杭某1,女。法定代理人:杭某2,男,系原告杭某1的父亲。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键、陆洋琴,江苏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女。委托诉讼代理人:眭花琴,江苏金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依法立案受理了原告杭某1与被告张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杭某1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某1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并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某1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文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贺 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