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1民初30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中山华诚房地产有限公司、中山市好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等与林敏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华诚房地产有限公司,中山市好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林敏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1民初3093号原告:中山华诚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翠亨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282044166M。法定代表人:罗江左,该司总经理。原告:中山市好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南朗镇翠亨长平路2号名爵观园1期商住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5958299764。法定代表人:张伟金,该司总经理。两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正确,广东南鹏展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敏华,女,1982年8月12日出生,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住澳门,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山华诚房地产有限公司、中山市好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林敏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华诚房地产有限公司、中山市好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50元,减半收取为975元,由原告负担交纳。审判员 李 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郑诗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