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5民初6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孙延玲与高密市康迈科鞋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延玲,高密市康迈科鞋厂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5民初653号原告:孙延玲。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文静。被告:高密市康迈科鞋厂。经营者:刘涛。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波。原告孙延玲与被告高密市康迈科鞋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延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秀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台艳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