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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03执8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朱文军、俞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文军,俞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303执866号申请执行人:朱文军,男,1966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被执行人:俞军,女,1976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朱文军与俞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0303民初291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俞军名下的车牌号为皖C×××××号汽车一辆。二、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王 磊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岳凯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