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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上执字第267、39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刘中显与殷链忠、彭登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中显,殷链忠,彭登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上执字第267、39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刘中显,男,1973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被执行人殷链忠,男,1976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被执行人彭登杰,男,196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本院在执行刘中显与殷链忠、彭登杰民间借贷纠纷两案中,责令被执行人殷链忠、彭登杰给付申请执行人刘中显借款500万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将被执行人殷链忠、彭登杰所有位于上蔡县朱里镇通往岗郭村大路两侧的门面房56套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依法进行公开拍卖,现已流拍。申请执行人刘中显同意以该次拍卖的保留价接受拍卖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殷链忠、彭登杰所有位于上蔡县朱里镇通往岗郭村大路两侧的门面房56套按流拍价每套67406.75元,交付申请执行人刘中显抵偿欠款。殷链忠、彭登杰所有位于上蔡县朱里镇通往岗郭村大路两侧的门面房56套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刘中显时起转移给刘中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贺亭审判员  耿贺年审判员  张志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豪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