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82执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张海成、龙传超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老河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海成,龙传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82执126号申请执行人张海成,男,1955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老河口市,被执行人龙传超,男,1956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申请执行人张海成与被执行人龙传超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老河口市人民法院(2016)鄂0682民初163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中查明执行人龙传超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老河口市人民法院(2016)鄂0682民初163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等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靳志富执行员 魏根理执行员 吴玉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余彦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