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104执2646号之七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金水娟、金顺达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水娟,金顺达,杭州诚欣丰行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4执2646号之七申请执行人金水娟,女,1951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上城区。委托代理人何嘉川,浙江人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金顺达,男,1958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江干区。被执行人杭州诚欣丰行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钱江经济开发区顺风路536号17幢。法定代表人金顺达,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104民初3996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金顺达、杭州诚欣丰行工贸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金顺达、杭州诚欣丰行工贸有限公司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履行执行款人民币509833元、执行费人民币7498元,合计人民币517331元,但被执行人金顺达、杭州诚欣丰行工贸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付款义务。本院于2016年5月24查封了被执行人杭州诚欣丰行工贸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码为:浙A×××××、浙A×××××、浙A×××××机动车三辆,现已评估完毕,上述车辆均系首封且均无抵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杭州诚欣丰行工贸有限公司名下的车牌为浙A×××××、浙A×××××、浙A×××××机动车三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蔡良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郜文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