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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81民初14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卫辉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周震方、高云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卫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卫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卫辉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震方,高云芹,张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拟稿人签发人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81民初1474号原告卫辉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锋炜委托代理人:侯秀枝,河南恒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周震方,男,1965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卫辉市。被告高云芹,女,1964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周震方之妻)被告张喜,男,1963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卫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卫辉市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周震方、高云芹、张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卫辉市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秦仲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付利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