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81民初14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卫辉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周震方、高云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卫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卫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卫辉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震方,高云芹,张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拟稿人签发人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81民初1474号原告卫辉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锋炜委托代理人:侯秀枝,河南恒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周震方,男,1965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卫辉市。被告高云芹,女,1964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周震方之妻)被告张喜,男,1963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卫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卫辉市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周震方、高云芹、张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卫辉市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秦仲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付利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