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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25民初5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张生荣与钟炳生、昆明永丰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生荣,钟炳生,昆明永丰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25民初556号原告:张生荣,男,1962年7月5日出生,汉族,宜良县人,住宜良县。被告:钟炳生,男,1967年11月6日出生,畲族,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昆明永丰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注册号:530125100002302。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匡远镇起春路**号。法定代表人:钟万龙。原告张生荣与被告钟炳生、昆明永丰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原告张生荣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生荣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生荣撤诉。案件��理费59960元,减半收取计29980元,由原告张生荣负担。审判员  马新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朱妍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