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0621民初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李某一与山西中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一,山西中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山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621民初91号原告:李某一,男,汉族,山西省山阴县人,住山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某,山阴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二,山阴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山西中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温某,董事长。原告李某一与被告山西中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原告李某一2017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一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一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李某一负担。审 判 长  兰志军人民陪审员  刘 渊人民陪审员  李晓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郭晋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