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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4民初12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杲淑云与柳建安、胡南、杨桂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杲淑云,柳建安,胡南,杨桂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4民初1283号原告:杲淑云,女,1958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郎俊富,河北滦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柳建安,男,1962年12月21日出生,满族,农民,住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被告:胡南,男,住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被告:杨桂存,男,1973年9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原告杲淑云与被告柳建安、被告胡南、被告杨桂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杲淑云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按原告杲淑云提供的被告胡南地址,未找到被告胡南,后本院向原告释明,要求原告提供被告胡南新的准确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后原告仍不能提供被告的确切地址及联系方式,本院经查证,仍不能确定被告胡南的准确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杲淑云不能提供被告胡南的准确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胡南的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杲淑云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杰人民陪审员  郝宗菊人民陪审员  马 琴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吉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