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827民初5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李雅林、李强与四川浩源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邓碧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雅林,李强,四川浩源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邓碧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宝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827民初541号原告李雅林,男,生于1967年5月21日,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原告李强,男,生于1970年7月17日,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委托代理人陈浩,四川同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婕,四川同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浩源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宝兴县穆坪镇顺城街。法定代表人李智勇,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孟昭明,四川兆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碧林,男,生于1958年1月9日,住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原告李雅林、李强诉被告四川浩源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邓碧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日受理。原告与被告自愿在庭外进行协商,于2017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雅林、李强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135.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陈 敏审 判 员 任 松人民陪审员 王和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祁泓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