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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民终7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杨金莲与江苏华驰汽车部件有限公司、陈继远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华驰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杨金莲,陈继远,江苏林华车辆部件有限公司,陆林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民终7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华驰汽车部件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1313997374N,住所地丹阳市丹北镇姚家弄工业园。法定代表人:石明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振铉,江苏禾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谭登才,江苏力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金莲,女,汉族,1962年9月16日生,,江苏省丹阳市人,住江苏省丹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XX峰,丹阳市华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孝飞,安徽靖淮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陈继远,男,汉族,1972年1月25日生,,浙江省台州市人,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现住江苏。原审被告:江苏林华车辆部件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9861408-6,住所地丹阳市丹北镇新桥姚家弄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陆林军,该公司总经理。原审被告:陆林军,男,汉族,1973年2月9日生,,江苏省丹阳市人,住丹阳市。上诉人江苏华驰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金莲、原审被告陈继远、江苏林华车辆部件有限公司、陆林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丹阳市人民法院(2016)苏1181民初18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丹阳市人民法院(2016)苏1181民初186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丹阳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江苏华驰汽车部件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予以退还。审 判 长  王政兴代理审判员  甘可平代理审判员  田 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紫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