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02民初9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叶少平与毛丽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少平,毛丽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102民初940号原告:叶少平,男,1970年10月15出生,汉族,住丽水莲都区。被告:毛丽梅,女,1974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原告叶少平为与被告毛丽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2月7日向本院起诉,诉请判令:1、被告毛丽梅归还借款人民币1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3年4月1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款还清之日止);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5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叶少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毛丽梅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1日,被告毛丽梅出具借条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元,约定月利率为1.5%;未约定借款期限。至今,被告毛丽梅未还本付息。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毛丽梅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叶少平人民币1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3年4月1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9元,由被告毛丽梅负担;公告费300元,由原告叶少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施丽青人民陪审员 张 丽人民陪审员 张 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陈乙瑄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