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28执6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河南华豫起重集团有限公司与郑存行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华豫起重集团有限公司,郑存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728执616号申请执行人河南华豫起重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垣县起重工业园区华豫大道。法定代表人徐玉斌。被执行人郑存行,男,1972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长垣县恼里镇郑辛庄村0193号。身份证号:410728197209142070本院在执行河南华豫起重集团有限公司与郑存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河南华豫起重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2日提出撤销执行申请。因此,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0728民初280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范国宏审判员 张雁凌审判员 韩振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鹤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