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02执10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刘庆训、江西春江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庆训,江西春江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02执1023号申请执行人:刘庆训,男,1962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宜春市袁州区。被执行人:江西春江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南庙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0796958336L。法人代表:熊秋英,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庆训与被执行人江西春江科技有限公司仲裁裁决纠纷一案中,依照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赣09民特4号民事裁定书,向被执行人江西春江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江西春江科技有限公司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江西春江科技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或在其他单位的存款、收入3013.6元(债务利息另行计付),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等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袁绍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兰 潮 来源:百度搜索“”